真的是一個瘋狂的一週。
雖然這個週五還有個半天,但似乎不管發生什麼事,也好像無法恢復Trump Reciprocal Tariff前的平靜。
在這樣震盪當中,如果你有正在進行的募資或併購案,要怎麼辦?
例如:你所投資/你所創辦的新創原本是台灣製造、國外銷售,一夕之間面臨32%進口美國的關稅,可能侵蝕新創的所有毛利,募資合約簽了,但還沒交割,怎麼辦?
It depends。
如果你有很明確的「無重大不利事件(或變更)」的交割先決條件,並且將全球性或一般性的重大不利事件或變更也算入重大不利事件或變更,那也許有機會暫緩交割。如果沒有,可能就需要評估交割與不交割的利弊(違約金 vs 交割後的投資或併購損失)。1
補充資訊:募資/投資/併購合約的基本架構
從較正式且完整的募資/投資/併購的交易來說,通常合約分幾個不同的主軸:交易標的與價金、交易前後承諾事項、擔保事項、交易前提條件、後續損害賠償等,針對該次交易從簽約到交割的事項,一方面從時序上各個階段為約定,另一方面從交易標的應具備的規格、品質等為約定。
如果較嚴謹些的合約,投資人/買方的律師可能就會希望加入「無重大不利事件(或變更)」的交割前提條件。換言之,若有重大不利事件(或變更)的發生,投資人尚無義務進入交割。但至於什麼樣子的事件或變更,構成重大不利事件或變更,就需要合約進一步定義清楚。
Material Adverse Effect (or Change)
以這次全球關稅來說,就需要看創辦人跟投資人間的協商,有無將一般性的影響除外,不算入Material Adverse Effect or Change。
通常定義是先正面描述什麼樣子的事情構成Material Adverse Effect or Change2,然後再負面的約定從中排除的事項3。因為若只從正面來看,似乎很多因素都可能賦予投資人/買方拒絕交割的理由,所以創辦人/賣方通常希望限制Material Adverse Effect or Change在標的公司特別受影響的範圍之內,以確保交易的明確性。
一種說法是,大環境的蕭條非標的公司可控4,另有一種說法是,大環境的變化並非這個交易的內容,所以只能將特別影響5標的公司的大環境變化納入Material Adverse Effect or Change。
所以,若投資人/買方希望在Reciprocal Tariff下拒絕交割,則需要將No Material Adverse Effect or Change列為交割的先決條件,並且不能排除大環境的變化為負面表列的情況。最好的是直接在正面表列時列為Material Adverse Effect or Change的事由之一6 7。
簽約的時點
另一個需要考量的是,合約是什麼時候簽的,並非所有合約只要有適當的No Material Adverse Effect or Change都可以。
依照英美法的慣例,Material Adverse Effect or Change必需至少是簽約當下未遇見的,所以,如果簽約當下(例如今天),是已經發生過了Trump的Deliberation Day,那很高的機率對方是取得了很好的抗變,因為投資人/買方已經知道有這件事,但仍決定進入合約關係,所以不得以Material Adverse Effect or Change拒絕交割。
如果今天才簽的合約想要明確地將Reciprocal Tariff納入,則需要在正面表述的時候更細膩的交代清楚這件事。
但在新創的情況下,在錢到手之前,新創都是要看投資人的臉色的。極少(我也從來沒看過)有募資合約有任何關於投資人違約不交割的懲罰。任何有一點規模的投資人,在一般情況下是不可能同意這樣的條款的,除非是先投資後併購,或是標的真的非常吸引人。
例如: “a material and adverse change or a material and adverse effect, individually or in the aggregate, on the condition (financial or otherwise), net worth, management, earnings, cash flows, business, operations or properties related to the Assets, whether or not arising from transactions in the ordinary course of business …”。
例如:“provided that no change or development resulting from the following shall constitute or be taken into account in determining whether there has been a Company Material Adverse Change:
… changes, developments, effects or events in economic conditions generally in the United States or other countries in which the Company or any of its Subsidiaries conduct operations …”。
這種說法雖然每次都會吵,但律師應該都知道,這是風險分配的問題,並非誰可控的問題。當然,如果一方可控制風險,原則由該方承擔風險是常見的邏輯,但反過來說就未必。
也就是,相較於其他公司,標的公司受影響特別的重。
這個能是個未來的方向,因為從我開始寫合約開始,就不會特別將關稅政策納入正面表述的範圍,反而是有可能將稅法變動納入負面的範圍。
除了MAE,另有所謂情事變更原則,但從我粗淺的查詢,台灣最高法院的判決中雖然有援引情事變更的判決,但未見到有跟投資併購有關的。所以,這部分容我多加查詢後,改日回報。